公司租房协议书( 五 )


一、租赁标的
甲方将位于高台县东城河路157号锦霖华庭宾馆北头第一间门店租赁给乙方使用,房屋面积160平方米(房屋面积以城建部门实际测绘面积为准),房屋租赁用途为商业 。
二、租赁形式
甲方因出租房屋而由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的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税务等相关部门收取税、费时,由乙方直接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
租赁使用期间房屋卫生费、水、电、暖气费、物业管理费、房屋设施维护费等所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
三、租赁期限:年月日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未签订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
四、租金(不含税)、保证金标准及交纳
租金标准为一个年度肆万捌仟元整(¥:48000 。00)实行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 。
租赁期满,乙方若继续使用该房屋未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租金标准的双倍计算租金 。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大写):/),租赁保证金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欠交租金、违约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财产损坏赔偿款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 。
活动期间租赁开办特色餐饮者,免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一年,从签订之日起计算,第二年乙方给甲方按相关标准缴纳房屋押金和房屋使用税 。
五、租赁使用的风险责任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
租赁期间乙方应当保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原状,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 。
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租赁财产的安全,否则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租赁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及被盗、火灾或其他事故均由乙方承担,若对房屋、设施、设备或临近他人的物品有损坏应由乙方进行赔偿 。
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供水、供暖、消防、供电设施的容量、安装位置,不得存储危险物品 。
租赁期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
六、租赁房屋的交付与返还
签订本合同并且乙方交清租赁保证金和租金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现状向甲方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
七、增添财务的归属
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对房屋进行增添附属设施 。但乙方对房屋增添附属设施时不得对房屋有任何损坏行为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拆除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必须保证原貌、不得损坏,附属设施甲方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