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九 )


3.2.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 壹佰 (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
3.2.3.3 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罚息利率按较高者计算 。
3.2.4 复利
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 / (季/月)计收复利 。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
3.3 提款、贷款支付
3.3.1 提款条件
3.3.1.1 借款人申请提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具备承贷主体资格;其相应决策机构或授权机构已经依法做出同意借款决议,需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已经获得核准;
(2)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已经履行了所建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政府有权部门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取得环保、土地、规划等法律文件;项目周转贷款,已经满足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条件;
(3)房地产开发项目借款,已经取得相应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开始销/预售的,取得《销(预)售许可证》;当期项目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已缴清;
(4)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已经先于借款 全部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追加借款的,借款人配套追加的项目资本金已经先于借款 / (全部/同比例)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5)已经办妥贷款人要求的相关担保手续,且担保合法、有效;
(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
(7)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作的相关承诺,在每次提款时仍然真实、有效,没有发生重大的或者实质性的不利变更,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8)其他约定: /。
3.3.1.2 如果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6/9)个月内,借款人未能落实3.3.1.1中所约定条件的,贷款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贷款人解除合同,借款人的异议期间为七日,自贷款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借款人之日起计算 。
3.3.2 提款方式
3.3.2.1 借款提取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
(1)一次性提款,采取以下第 ② 种方式:
①提款日为 / 年 / 月 / 日;
②提款期自 20xx 年 7 月 27 日至 20xx 年 7 月 26 日;
(2)分次提款,提款期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日 。具体提款计划如下: /



/。
其中,提款人在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 日之间提款的额度不少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