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及生活安全知识写法怎么样?( 四 )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概况 主要法规有:
1956年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70年代《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80年代以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1990》、
87年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88年6月1日实施;9
5、2000年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一)大气污染防治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职责 统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分管:各级公安机关对在用汽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对渔业船舶排气和渔港港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 (1)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必须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预防为主”,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 。(3)必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 。
(4)必须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如煤炭洗选加工、改进城市燃料结构、推广高标号无铅汽油等 。
(5)采取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
(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工作 。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许可证制度;
3、现场检查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大气污染监测制度;
4、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制度;清洁生产制度;
5、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制度 除上述制度外,还有如下制度: 1.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制度
该制度也称超标排污违法制度,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法律规定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这条规定表明凡超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均属于违法行为 。
2.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
总量控制的实施形式有两种:一是容量总量控制;二是目标总量控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目标总量控制,即通过硬性削减排放量实现总量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