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和姑姑属于什么关系,姑姑和侄女是什么关系( 八 )


血亲还可以分为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 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后者是指彼此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亲属 。
折叠编辑本段重复并存
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 , 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 。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国家(我国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亲结婚后可同时存在配偶和旁系血亲的关系 。又如叔侄间在收养成立后,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和旁系血亲关系 。
应如何对待这种并存的亲属关系?各国法律无明文规定 。传统的亲属法理论认为,在亲属关系并存时,采取”一关系不为另一关系吸收或排斥”的原则,即并存的亲属关系各自独立存在 , 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 。如一亲属关系消灭 , 不影响另一亲属关系的存在 。
但应该指出的是,当亲属关系并存,互不吸收,各自独立时 , 其法律的适用采取”从近从重”原则 。即同时并存的亲属关系中,适用亲属关系近者、权利义务重者的法律规定,发生该种亲属的效力;同时停止亲属关系远者、权利义务轻者的亲属效力 。
折叠编辑本段法律法规
第一,亲属的产生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三个原因 。因婚姻而产生的亲属,是指男女因结婚而形成夫妻关系,也称为配偶 。由此产生夫对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对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亲关系 。因血缘联系而产生的亲属,限于自然血亲 。
因法律拟制产生的亲属 。即基于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法律认可主体之间互为亲属,如因收养成立而发生的养父母与养子女 。因扶养关系而发生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均被我国法律确认为拟制血亲 。
第二,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亲属关系产生后,主体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一般是固定不变的,除依法律规定外,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 。亲属间的身份和称谓,从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变更或解除的角度 , 可分为两种:
一是自然形成的亲属关系或者说因出生而形成亲属关系,属于绝对的永久性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当事人无法变更;
二是基于婚姻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亲属身份和称谓,属于相对的可变更的亲属身份和称谓 。也就是说,这些称谓可依法离婚或解除收养而终止 。但当事人不得随意自行解除 。
第三,法律确认一定范围的亲属相互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 。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 。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 。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社会制度的实质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