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三:已经完成建设(这里明确制定:必须含有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享有征服用地等优惠政策的特殊工业用地 , 等缴纳了差额出让金,就可以办理转让手续 。
条件四:如果工业用地早已经化作了金融抵押用地,则不可以进行转让 。被司法部门查封的工业用地,不可以办理转让,除非已经在法院申请转让程序,并且让法院裁定,才可以进行转让 。
条件五:工业用地改作其它用途,那么可以转让 。如果违背了这个条件,那么则为违法转让手续 。等缴纳了土地转让金额之后,即可将土地使用权回收 。
条件六:工业用地权属没有争议,为重要的转让条件 。
四、工业用地转让规定有哪些限制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 , 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 , 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 , 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 , 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
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 。
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 , 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 。
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 不得转让 。
8、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 。
9、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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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业用地使用年限多少工业用地的使用年限是五十年 。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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