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 五 )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全部本金、综合费用、利息( 包括罚息、复息等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
2、抵押效力及于抵押物之从物、从权利、孳息及赔偿金、保险金等物上权利 。如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则抵押人须为抵押物办理足额的保险 。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抵押人应将抵押物权利凭证及保险单等交由贷款人保存 。抵押人授权贷款人代为抵押人办理全部保险理赔手续,并确认如贷款人出示本合同条款于保险公司或第三人即足见贷款人有特别代理权 。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时,抵押人应将所得保险理赔款提前偿还相应贷款本息或交由贷款人进行提存 。若抵押物发生毁损,抵押效力仍及于抵押物残值或修复后之抵押物全部价值 。抵押物价值减少时,借款人应在三十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抵押物或其他有效担保 。
3、贷款人依法转让债权的,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4、抵押登记手续由抵押人负责办理,贷款人应密切配合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
5、本合同主合同若无效,但抵押条款仍有效,且抵押人同意贷款人在主合同无效情况下的一切债权( 权利 )仍按本合同有关抵押条款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
6、本合同贷款人债权如另设有人的担保或物的担保,则抵押人仍然以全部抵押物价值作为贷款人债权的担保 。
7、如抵押物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告知抵押权人 。如抵押人不及时告知而使抵押权人遭受损失的,抵押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
第六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若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贷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 。经贷款人和抵押人同意后,由贷款人,借款人和低押人另行签订贷款展期还款协议 。抵押人承诺对展期后的贷款继续以本合同所涉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由借款人、抵押人根据展期还款协议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相应手续,贷款人予以配合 。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
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含展期 ),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的2‰支付日违约金 。
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
3、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征得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 。
4、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和提前处置抵押物清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