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11)


6.7、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 不足一 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 。
6.8、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6.9、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
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 。
第七条 提款
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 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
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
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
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 用保证金 。
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
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按照约定 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
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15 个 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 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
第十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 。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 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 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 。
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 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 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
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 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0.6、 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 。
第十一条 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
11.1、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 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
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
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 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