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借款合同( 五 )


绝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1.2 金额(大写):。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 % 。
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大写)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 。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
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约定执行 。
2.4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条的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
2. 5 利息的计算
2.5.1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 。
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 。
2. 6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结息日为付息日:
(1)每季末月的20日结息;
(2)每月的20日结息 。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与偿还
3. 1借款人以本公司名义在委托银行开立存款帐户,账号: ,作为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账户 。公司财务部审核确认借款人证件、借款合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无误后,最晚于次日将贷款支付到帐 。
3.2借款人的提款应至少提前3个银行工作日办理相关手续,并应符合下列放款计划 。放款日 放款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年 月 日; (大写金额)
3. 3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
(2)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如有)已生效并持续有效;
(3)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4)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
3. 4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