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经销合同( 六 )


第四条 承包方式:
乙方按合同价承包,包工包料、包进度、包质量 。第四条 工程量以预算所列工程量为准 。
第五条 施工工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 。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工期可相应顺延: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较大影响了工程进度 。
第六条 合同总价: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经甲方验收工程合格后,应付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
第八条 工程结算依据
1、合同价 。
2、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 。
第九条 工程质量
1、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监理、监督 。
2、本工程质量经双方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由乙方购置的主要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 。
2)凡材料代用或改变,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下达正式通知,甲方代表签证后方可用于工程,因乙方原因造成材料代用,费用由乙方承担 。
3)隐蔽工程完工后,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签证,乙方作出隐蔽记录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主要隐蔽项目乙方应书面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验收并办理有关签证手续 。如甲方与设计单位届时未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查,甲方应予承认 。如甲方事后提出检查,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者,其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检查符合要求,其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 。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及设计单位,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建设单位共同研究方案同意后实施 。如乙方对事故的处理未经甲方和设计部门验收合格,甲方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返工浪费,均由乙方自理 。
5)工程竣工后,乙方对工程实行保修,自竣工日期算起一年为保修期 。
第十条 施工及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现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及甲方,甲方在2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和变更文件,经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施工 。
3、在施工中如遇有中途停缓建及影响工程正常施工的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对在建项目做好安全管理,由此引起工程的有关问题和费用由主管部门仲裁 。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乙方应书面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甲方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于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如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验收,需提前通知乙方 。
工程竣工验收以国家颁发的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规程、和设计变更等为依据 。
2、工程验收达不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时,乙方负责返修处理,如乙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甲方有权另行委派他人进行处理,其费用在乙方费用中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