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 是在校生的 , 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 直至取消其考籍;其他人员 , 由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 并按照作弊行为记录 , 并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 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
三、考生必须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字迹的签字笔和橡皮 , 可携带直尺、圆规和三角板 。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刮纸刀 。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 , 并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监考员核验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 , 应按操作指令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学籍号、考场号、座位号等信息 。凡漏填(涂)、错填(涂)的答题卡无效 。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 , 可举手询问;不得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该科目考试 , 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 。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 。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 , 不准在试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
八、保持考场安静 , 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 , 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 , 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 , 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演草纸带出考场 。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 , 立即停笔 , 依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 不准在考场逗留 。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 , 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 , 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 , 将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属于考试违纪的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属于考试作弊的 , 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 其作弊行为要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予以呈现 , 并记入高考报名电子信息中 。
我已学习了《考生守则》和《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 , 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 , 做诚信考生 , 如有违反 , 将自愿接受各级招生考试工作人员按《黑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作弊考生及工作人员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学校、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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