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合作人退伙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
3、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饮食店的合作人 。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
1、甲方负责经营________;乙方负责________ 。
2、合作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作人决定,委托________为合作负责人,其权限为:
(1)办理饮食店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饮食店进行日常管理;
(3)支付合作债务 。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1、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作的经营活动由合作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合作利益按投资占比分配;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伙的权利 。
2、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第九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非日常性业务活动(例如借贷、担保等);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作,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有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
2、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竞争的业务 。
3、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进行交易 。
4、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饮食店利益的活动 。
第十条 合作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饮食店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
2、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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