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 九 )


四、劳动合同中止期间 , 乙方的社会保险关系﹙含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仍在甲方 , 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 由甲方代收代缴 。有关缴费标准及时间约定如下:
﹙一﹚各年度缴费基数的确定:乙方可根据甘肃省统计局当年7月1日公布的上年度甘肃省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60%-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 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
﹙二﹚缴费费率:养老保险28%、失业保险3%、医疗保险8%、工伤保险﹙按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当年费率计算﹚、生育保险0.5%、公共设施建设维护费2%﹙按
照747元标准计算﹚ 。
﹙三﹚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费率 。
﹙四﹚缴费时间:按照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 , 每年的缴费分为上半年一次 , 下半年一次 。乙方依照上述标准在当年的5月31日以前缴纳一次﹙核定数额﹚ , 在11月30日前缴纳一次 , 两次缴纳的数额等于缴费标准 。逾期不缴纳 , 甲方可以对乙方作出自动离职处理 。
五、劳动合同中止期间 , 乙方必须遵纪守法 , 如从事非法活动或发生对甲方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 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条件 , 甲方有权按规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
六、劳动合同中止期满 , 乙方愿意回甲方工作 , 须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 , 以便甲方及时安排工作 。劳动合同中止协议期满后一个月内 , 乙方未回原单位的 , 甲方可按自动离职予以处理 。
七、劳动合同中止期满 , 乙方若提出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 , 须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
八、本协议在履行期间 , 如遇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时 , 可以依照相关政策执行 。
九、本协议自劳动合同中止期限之日起生效 , 在协议执行期间 , 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 本协议未尽事宜 , 
应由双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 ,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甲方:甘肃中牧山丹马场总场XXX
代表人:
二○一二年月日
乙方:委托代理人:月二○一二年日

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订立(续订)了以下第 壹 项合同:
1) 有固定期限合同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 无固定期限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