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 。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
2 。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
2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3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
4 。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
5 。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费用及违约金 。
二、承运方责任
1 。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元 。
2 。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
3 。运输过程当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
4 。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
5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
托运方:承运方:
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订
货运合同写法怎么样?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运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运输协议,现就如下事项进行约定,由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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