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
2、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拟发起建立的公司及正式建立以后的公司承担责任 。
3、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创造的利润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
四、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在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2、所有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负责具体经营、财务的股东有义务向所有投资人公开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为一季度一次);
3、共同投资建立的公司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因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在执行事务时如因某个投资人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余投资人按照协商给予赔偿 。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 。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所有共同投资人同意:
转让共同投资于公司的股份;
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抵押;
更换事务执行人 。
因故退伙的 。
五、投资的转让和退出
1、需有正当理由,并在其余投资人全体同意方可退出;
2、退出需提前—月告知其它合作人并经全体投资人同意;
3、退出后以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并在3个月之内予以付清 。如情况特殊必须经全体投资人同意方可以全体投资人商定的形式返还退伙投资人;退出时距离本协议签署之日未满一年的只返还退出投资人百分之80比例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
4、各共同投资人未履行应尽义务的,消极怠慢共同投资的公司事务的,经全体投资人共同投票决定可按退伙(退出)处理 。退出时返还退出投资人资产(按照退出当时公司的财产状况比例) 。
5、各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6、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7、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六、其他权利和义务
1、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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