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四)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五)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生自杀、自伤的;
(六)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嬉戏玩耍发生的;
(七)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
三、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负责任 。
四、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现任如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由学生其监护人承担赔偿现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末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
五、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时,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
六、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
七、严禁学生私自到河沟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
八、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它有关人员不得在学校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其它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学校可报告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 。
九、安全事故发生,学校第一时间通知监护人 。学校无责任的,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要承担相应义务 。无明显责任的可通过双方协商方式解决,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学校负责人:邓飞
班主任签字:
学生监护人签字:
学生签字:
新景乡回龙完小
2014年3月1日
为建立学生安全家校共管体系,明确学校与家庭的学生安全事故责任界线,确保学生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经学校与学生家长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学生的监护人是其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对学生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监护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并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教育 、管理、保护等工作,定期到校与教师交流学生情况 。
- 体育教育毕业生自荐书怎么写?
- 大学毕业留言集--我的大学怎么写?
- 七年级教学计划怎么写?
- 小学生元旦活动策划书怎么写?
- 幼儿教师考核述职报告怎么写?
- 学校运动会广播稿:跑步写法怎么样?
- 教育工作计划怎么写?
- 大学生驾校社会实践报告写法怎么样?
- 元旦幼儿代表简单经典发言稿怎么写?
- 最新幼儿园预防交通安全应急预案怎么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