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 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 货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 对违约使 用的部分 , 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 。情节严重的 , 在一定时期内 , 贷款方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 , 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 , 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借款方提 前还款的 , 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 贷款方应追回贷款 本息 , 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 , 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4.借款方如提供房产或汽车作为抵押借款的 , 如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的 , 夫妻双方以及财产共有人应该无条件过户给贷款方作为本次借款的偿还 。保证人提供房产或汽车以及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的 , 保证人应当无条件将其财产以及共有财产作为本次借款的偿还 。
(二) 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 , 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 , 付给借款方违约金 。违约金 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
2.贷款方的工作人员 , 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 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 , 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 依次按下列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条其他 。
1.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 ,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
更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 , 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 , 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 , 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 , 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 , 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 , 作出补充规定 , 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
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 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 报送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 , 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
贷款方(公章):
代表人(签章):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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