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
鉴于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则请求裁令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
3、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无过错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 。”申请人于20xx年8月26日生产,产假四个半月即到20xx年1月11日期满 。被申请人在申请人产假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剥夺了申请人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工作一直处于不确定的悬空状态,也无法去其他单位应聘上班 。
为此请求依法支付产假期满的次日即20xx年1月12日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工资 。
4、《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在职人员每月按规定期限缴纳,不得逾期缴纳或者漏缴、少缴 。”第四十五条规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不缴、漏缴或者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通过银行扣缴,并可处以未缴纳金1-2倍罚款,但最高不超3万元 。
申请人持有本市引进人才居住证,一直缴纳的是城镇社会保险 。被申请人20xx年9月停止缴纳申请人社会保险费,现请求补缴20xx年9月至本案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用 。
5、依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近3年的工龄,每年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依照规定给予安排,故请求依法支付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 。
国务院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该条例第三条还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因此申请人3年的休假时间应当为15天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 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劳动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不具备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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