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
二、批复内容与备案的建设项目不符,依据事实不清,应当依法撤销 。
20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 。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
三、缺乏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材料不全,应予撤销 。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
签名:
【撤销行政处罚申请书如何写?】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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