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工程项目地址:
第二条 工期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预计 天 , 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 。
第三条 单价、总方量
参照都江堰市政府办【20xx】160号文件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标准的批复 ,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材料)运输按车厢计方量 。建筑垃圾(材料)小于或等于1公里之内运费单价定为/m , 每增加1公里运费单价递增 元/ m;本工程项目运输价格按6 。3×2 。3×1 。5以下的车厢单价定为/车 , 6 。6×2 。4×1 。5的车厢单价定为元/车 。合同签署前 , 由甲、乙双方代表对本工程做估算 , 本工程建筑垃圾(材料)土方总量约为万m 。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1、每车运输均应填写结算票(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 存根一份) , 结算票上必须完整填写运输日期、工程项目名称、运输公司名称、运输车辆车牌号、核载方量(单位:m)、运输距离 。并由工程工地负责人、运输车辆司机、负责人签名 。结算票必须字迹清晰 , 如无法识别、涂改、伪造 , 则票据无效 。双方以建筑垃圾(材料)运输结算票(以下简称结算票)作为结算凭证 ,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部分结束后 , 实际方量按实际结算票数据进行结算 , 如结算票与估计方量不一致 , 则以结算票为准 。
本工程项目建筑垃圾(渣土)运输完工后 , 由乙方根据结算票作出工程决算书交由甲方进行核对、结算 , 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 , 若甲方逾期不完成的 , 则视为对决算书没有异议 , 该决算书作为最后决算依据 。
2、竣工时间以甲方提供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为准 , 该工程自进场运输日期起(从 20_ 年 月 日至 20_ 年 月 日止 , 共计天)时间期满后无能该工地是否竣工都视为乙方的运输任务竣工 , 并一次性支付完所有款项 。
3、签订合同之时 , 甲方需按本合同第三条所定价格和土方总量向乙方支付总价款的20%计(人民币): 元 , 大写(人民币):作为预付款 。乙方收到预付款后 , 根据甲方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安排车辆进场作业 。
4、决算后三日内 , 甲方应付清所有款项 , 逾期支付的每日按所欠款项总额的3‰收取违约金 , 直到甲方付清为止 。
5、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 合同签订之时 ,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大写(人民币)
6、甲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支付预付款、履约保证金及进度款的 , 乙方有权暂停运输 , 并向甲方收取违约金(每日按未付款项的3‰计收) , 直到甲方付清预付款、履约保证金、进度款 , 乙方不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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