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双方在本合同签字及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如出借人无故拒绝给付借款,出借人应承担借款人由此支出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违约金 。
第九条 提前收回贷款:
出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如因生计确需提前收回贷款的,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借款人,若借款人同意,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期限以实际借款天数为准;若借款人不同意,则本合同继续履行 。
如出现下列影响借款安全的因素,出借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可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行使此项权力对借款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本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被宣告失踪、死亡且财产管理人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承担还款义务;
3、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且逾期10天以上者;
4、借款人因犯罪或重大经济纠纷被起诉或借款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等限制财产权利的行为发生时;
5、抵押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借款人和抵押人不能提供借款人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条 抵押物:为确保借款人的借款能如期偿还,抵押人自愿以其拥有所有权的位于、建筑面积平方米的合法房地产(权证字号:号)抵押给出借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抵押人承诺,抵押行为已得到抵押物的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抵押担保无效,抵押人承诺与借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
第十一条 抵押价值:本合同各方确认,前条约定的抵押房地产在本合同缔结之日市值约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实际抵押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
第十二条抵押登记:本合同签订后两日内(公休日顺延),抵押人应持房地产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协同出借人、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如因抵押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掩盖重要事实导致登记不能、抵押无效或者抵押登记被注销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应对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第十三条 抵押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拍卖费、出借人律师的代理费等) 。
第十四条 抵押物保管: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出借人的监督 。
第十五条 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出借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
第十六条 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出借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债或设定其它负担 。经出借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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