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装修合同怎么写?( 五 )


7、工程竣工后 ,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七七日内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的 , 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 , 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 。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 , 须及时通知乙方 , 另定验收日期 。如通过竣工验收 , 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 , 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 甲方有权拒收 。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 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 , 甲、乙双方签署《工程保修单》(见附件七《工程保修单》) 。工程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协商议定 , 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 。凭保修单实行保修 , 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 。
第四条:安全生产和防火
1、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 , 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给排水和其它管道畅通、合格 。乙方在施工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 , 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 , 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事故发生 。如遇上述情况发生 , 属甲方责任的 , 甲方负责修复或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 , 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
2、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装饰装修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施工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 拆、改承重墙 。
第五条:工程价款及结算
1、工程款付款方式:(将不选定方式划去)
(1)工程款付款按下表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表
(2)工程款付款双方协商约定:_________
2、双方款项往来均应出具收据 , 甲方应予以保存 , 竣工结算后乙方收回收据并应开具税务统一发票交甲方 。
3、工程结算:见附件六《工程结算单》 。
第六条:施工配合
1、甲方工作:
(1)在装饰施工前 , 向施工地的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 。
(2)甲方应在开工前三日全部或者部份腾空房屋 , 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等应当采取保护措施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等必备条件 , 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
(3)做好施工中因临时使用公用部位操作影响邻里关系等协调工作 。
(4)工程开工前 , 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 。工程交付时 , 甲方提供新锁 , 由乙方当场负责安装后交付使用 。
(5)甲方所属物业如有收取押金的项目 , 甲方应予以先行支付 , 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 ,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押金被物业没收 , 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