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或调整幼儿园保教费标准须进行成本监审 。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 , 由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 , 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
第九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 , 由幼儿园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 并按管辖权限 , 抄送当地价格、教育部门 。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 , 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举办的幼儿园 , 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 , 由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 抄送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后执行 。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可对民办幼儿园确定的保教费标准进 3 行成本调查 。通过向社会公开成本调查结果和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 , 听取各方面意见 , 引导幼儿园合理确定保教费标准 。
第十一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 应遵循“家长自愿 , 据实收取 , 及时结算 , 定期公布”的原则 , 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含餐点)标准 , 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
代收费据实收取 , 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对入园和在园幼儿进行体检的 , 体检费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政府免费提供的规划免疫疫苗不得收费;保险费按保险公司公布的险种费率收取 。
第十三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 , 不得收取书本费等其他费用 。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 , 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
4 第十四条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 , 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 , 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
第十五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 , 不得跨学期预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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