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免责条款
13.1若因有关租赁法律法规修改、政府行为 , 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 , 甲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 但须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因此终止合同的 , 甲方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乙方清楚本条款含义并不持异议 , 其后亦不会以此作为索赔之理由 。
13.2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 ,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 , 并应在三十日内 , 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 , 或不能部分履行 , 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
第十四条 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 , 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 , 乙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 , 将其返还甲方 。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 , 应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 , 但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双倍租金 , 并有权收回租赁物 , 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 , 且不负保管责任 。
第十五条 广告 若乙方需在租赁物建筑物的本体或周围设立广告牌 , 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并交纳相关费用 。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第十六条 有关税费 按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规定 , 因本合同缴纳的印花税、登记费、公证费及其他有关的税项及费用 , 按有关规定应由甲方作为出租人、乙方作为承担人分别承担 。有关登记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 。
第十七条 租赁物管理
17.1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 , 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 , 搬迁完毕 , 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除杂物 , 则甲方有权将租赁物内物品作为无价值的废品予以清除 , 清除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
17.2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深圳市法规以及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 如有违反 , 应承担相应责任 。倘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 , 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 。
第十八条 通知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 , 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或传真一经发出 , 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付邮七日后 , 均视为已经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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