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诊断证明休息时间从诊断书开出日期计算 。
(五)、所有的诊断证明都要在医务科进行登记盖章后方可有效 。医务科人员必须对每张诊断证明的病人情况、诊断医师的姓名、科室进行详细登记 , 做到每张诊断证明有记录可查 。
(六)、下列情况不能开具诊断证明书:
1、不得开具非本科病人的诊断证明书
2、未见到病人 , 只在门诊取药者 , 一律不开证明 。
3、无执业资格医师不具备出具诊断证明的资格 。
遂平县红十字医院(医务科)2012年01月01日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怎么写?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的`《通知》要求 ,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 现就《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出生医学证明》应由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 并要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 使用计算机专用软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 。
二、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程序:
1、《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曾经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 后因各种原因丢失《出生医学证明》者 。
2、补发程序:
(1)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其复印件各一份(B5纸)到原发证医疗机构申请补发 , 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 。
(2)原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办申请、审核表进行审核 , 审核无误者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 将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审核表及新生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留存在病案中 。
(3)未报户口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上户口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
三、1996年1月1日以前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丢失《出生医学证明》并未办理出生登记的 , 新生儿父、母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B5纸)向出生医院提出申请 , 由该医院核对病历记录无误后 , 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 存留新生儿父母身份证明等文件复印件 , 新生儿父母凭医院诊断证明申报出生登记 。
【卫生部诊断证明管理制度怎么写?】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换发、补发及出生人口登记等工作 , 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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