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双方愿以本协议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
为此 , 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保密信息:指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的 , 属于提供方或其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所有或专有的 , 或提供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有关第三方的下列资料及所有在信息载体上明确标示“保密”的材料和信息 。需保密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设计版图数据、业务记录和计划、贸易机密、技术资料、产品项目、产品设计信息、价格结构、成本等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
第二条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接受保密信息之时 , 接受方已经通过其他来源获悉的、无保密限制信息;
2 。一方通过合法行为获悉已经或即将公诸于众的信息;
3 。根据政府要求、命令和司法条例所披露的信息 。
第三条 接受方在接受保密信息后 , 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 。对保密信息谨慎、妥善持有 , 并严格保密 , 没有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 ,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 。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之必需 , 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指定的第三方公司 , 并且该公司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保密信息;
3 。接受方仅可为双方合作业务之必需 , 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其直接或间接参与合作事项的管理人员、职员、顾问和其他雇员(统称“有关人员”) , 但应保证该类有关人员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4 。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其他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信息 , 接受方将(1)立即通知提供方此类要求;(2)若接受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信息 , 接受方将配合提供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 , 要求所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5 。若接受方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协议的保密义务 , 接受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 并赔偿提供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
第四条
没有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 , 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书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
第五条
双方同意 , 本协议生效后 , 如国家颁布有关产权资料的出口、再出口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 双方有义务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与管理条例 。
第六条
本协议的各部分构成完整的保密协议 , 并取代双方此前任何有关本协议所述事项的理解或协议 。未经他方书面同意 , 本协议不得变更或修改 。
第七条
双方承认并同意 , 除提供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外 , 提供方向接受方披露保密信息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 , 亦不构成向接受方转让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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