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 , 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
13、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 , 经行纪人催告 , 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 , 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
14、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 , 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 。
15、行纪人不得与第三方串通 , 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
16、行纪人不得骗取、占用委托人的款物 。
第六条 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 , 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 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
3、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提供真实可靠的相关资料 。
4、委托人应当向行纪人如实说明委托物存在的瑕疵 。
5、委托人不得隐瞒与委托事项有关的重要事项 , 提供不真实信息或者要求提供违法服务 。
6、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向行纪人支付佣金 。
7、委托人应保证自己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
8、委托人有权要求行纪人按照自己的指令从事贸易活动 。
9、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 , 有权拒绝接受因行纪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后果 。
10、委托人发现行纪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时 , 有权拒绝支付酬金和偿还费用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行纪人违约责任
1、行纪人违反按照委托人指示从事委托事项的义务 , 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未尽妥善保管义务 , 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3、行纪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而处分委托物时 , 未采取合理处分措施 , 须对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4、行纪人未将为委托人从事委托事项所取得的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 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 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行纪人未将该款项及时转交给委托人 , 行纪人应当向委托人交付该款项并偿付利息 , 因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 行纪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二)委托人违约责任
在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 , 委托人未按时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 行纪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支付报酬及其迟延利息 。
第八条 声明及保证
委托人:
1、委托人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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