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与乙方完成所有交接工作 。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更换及法人治理结构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与股权变更登记同时进行 , 转让方作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 应在法定代表人和股权变更登记后6个月内 , 配合乙方及股权转让后的公司正常开展相关工作 。
(二)股权变更登记后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乙方完成 。
第四条 公司交接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权变更登记完毕当日 , 甲乙双方按公司管理制度办理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公司的证书、 印章、印鉴、批件、及其他资料、文件的交接(以下简称“交接”) 。
(二)在双方交接时 , 由双方共同向相关部门申请作废公司原印章、印鉴并启用新的印章、印鉴 。新旧印章印模式鉴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自留存一份 。
(三)公司财务帐薄等相关财务资料和文件不齐备 , 乙方同意甲方仅就公司现有资料和文件向乙方移交 。
(四)在合同生效日至交接完成期间 , 对公司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 双方应共同作出妥善处理 。
第五条 交易费用的承担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 , 甲方因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需承担的一切税费 , 由乙方承担和支付 ,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向税务等相关部门缴纳 。若发生税务等部门向甲方追缴的情形 , 甲方可在缴纳前要求乙方缴纳 , 或在缴纳后向乙方要求支付所缴纳的税费 。
第六条 甲方保证及承诺
(一)甲方保证本合同的签署及履行 , 不会受到甲方自身条件的限制 , 也不会导致对甲方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判决、裁决、政府命令、法律、法规、契约的违反 。
(二)甲方保证对其所持公司的100%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及拥有合法、有效、完整的处分权 , 亦未被任何有权机构采取查封等强制性措施 。若有第三方对甲方转让股权主张权利 , 由甲方负责予以解决 。
(三)甲方保证 , 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至公司工商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期间 , 不置换、挪用公司资产 , 公司资产性质不发生重大变化 , 且公司不从事与经营范围无关的业务 。未经乙方许可 , 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支出任何款项 。
(四)公司在交接前的对外借贷及担保所产生的民事债务由甲方承担 。
(五)公司在交接前不涉及拖欠职工工资及欠交社保费用之情形 , 也不存在职工安置问题 。
(六)公司在交接前未收到工商、土地、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口头或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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