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租赁期间,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取暖、有线电视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其中上述费用应由出租方分担的,具体的费用分担比例或金额,由租赁双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除上述费用外,物业管理费、服务费等其他本协议未提及费用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具体承担方 。
第五条 出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5-1出租方保证有权出租该房屋,该出租行为已取得所有房屋权利人同意 。
5-2出租方应确保该房屋交付时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 。租赁期间,承租方发现该房屋及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列明的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的 7 日内进行维修或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 。出租方逾期不维修、也不委托承租方进行维修的,承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
5-3租赁期间,出租方应定期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出租方应在检查养护前 7 日通知承租方 。检查养护时,承租方应予以配合 。出租方应减少对承租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
5-4房屋返还后,承租方留置在房屋内的物品,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六条 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承租方保证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保证租赁用途符合本合同约定,且承租方对该房屋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承租方违反上述保证,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押金不予退还,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
6-2承租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押金等应付的款项 。
6-3在承租方的承租期内,水电费、煤/燃气费等生活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结清 。
6-4承租方应对该房屋的使用安全负责 。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 。承租方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
6-5承租方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在本补充条款中约定;如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未约定的,则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 。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报批的,则应由出租方或出租方委托承租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承租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归属、维修责任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置,由租赁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
第七条 转租、承租权转让和交换
7-1 租赁期间,承租方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规定 。承租方转租该房屋的,应与次承租人订立转租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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