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等 。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销售、采购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审批 。
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
(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
(三)负责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统一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
(四)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
(五)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
(七)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合同的主体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
(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
(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 。
第六条、合同的形式
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
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
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 。
第八条、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
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
第九条、数量条款:
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 。
第十条、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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