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托服务合同
()物字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甲方将其所(曾)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项目内业主所欠缴的物业费交给乙方进行催缴,乙方对此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订立下列条款,共同信守 。第1条服务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追缴物业费、滞纳金、水电费、停车费等相关事宜,甲方委托的项目信息、欠费信息等皆以甲方提供的加盖公章的《欠费统计表》为准,凡属《欠费统计表》中所载明的业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缴纳物业费的,均以实缴金额作为提取法律咨询服务费的依据 。甲方后期追加的欠费统计名单遵照上述规定执行 。
第2条工作人员 甲方对接人员姓名: 甲方对接手机号: 第3条服务方式
3.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欠费业主的相关资料,全面介绍相关情况,提供本次委托催收的合法依据,以使乙方能够全面了解甲方的状况和需要;
3.2乙方采用合法方式进行催收,催收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短信催缴、文书催缴、调解与和解、协助物业公司自行诉讼、委托律师诉讼等方式;
3.3甲、乙双方就合作事项应及时沟通,相互配合,重要事情应当以书面或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沟通 。
3.4乙方有义务定期向甲方反馈催收情况,也有权要求甲方定期反馈收费情况以及及时提供更新后的欠费业主的联系方式 。为了有更好的催款效果,乙方会及时将沟通好的业主名单发至甲方,甲方安排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开具发票(或收据)或者上门收取等收费工作;
3.5乙方拟定起诉名单后,甲方应积极提供诉讼证据给乙方,若甲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乙方可以暂停诉讼工作;
3.6未经甲方书面(包括:工作联系函、彩信、短信及其他可保存的文字形式等)授权,乙方无权向业主做出打折承诺 。但甲方工作人员打折收取交由乙方催收的物业欠费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乙方应当获得的法律服务费,应以发票或收据上记载的金额向乙方结算法律服务费,并且将打折业主缴费发票(或收据)提供给乙方,以此作为结算法律服务费的依据,避免甲、乙双方在结算法律服务费时发生争议; 3.7甲方事先已收取欠费业主装修押金,业主在交费时要求抵扣的,装修押金不能抵扣欠缴物业费,只能用来抵扣预缴物业费,否则仍按欠费统计表上金额提取服务费 。
第4条法律咨询服务费
自甲方将《欠费统计表》交至乙方,乙方从甲方回款中提取服务费;
4.1乙方通过非诉讼方式帮甲方收回的费用(包括预交款、应交款、滞纳金),按甲方实际回收额的提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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