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伙人自身积累的经营管理经验和人脉关系,共同经营,使合伙人通过合伙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伙组织名称、合伙经营项目
合伙组织名称:
合伙经营项目:
第三条:合伙期限
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第四条:合伙组织财产份额分配
各合伙人占有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
第五条:工资、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奖金分配:合伙组织经营期间,各合伙人工资为 。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会议决定 。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组织财产份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
第六条:除名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 未履行出资义务;
(3)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组织造成经济损失;
(4) 执行合伙组织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5) 合伙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 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后,即视为放弃其在该合伙组织中占有的财产份额,并不再参与本年度合伙组织利润盈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动拥有该财产份额,但不免除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
(二)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转让
合伙期间,未经合伙人书面同意,合伙人不得随意转让其在合伙组织中的 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如经其他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组织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
第七条:合伙人会议、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会议制度
1.召集: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事务执行人召集和主持,合伙负责人可根 据情况需要决定召开合伙人议;
2.时间:一般情况下每月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合伙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3.表决权:每个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均享有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重大事项决定应由合伙负责人同意即可 。
4.重大事项:
(1)推举合伙事务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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