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第三条 租金标准
未交住房押金者按建筑面积计算缴交租金,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2 元/平方米〃月,按月收取 。
第四条 租金缴纳
未交住房押金者在租赁期内,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 。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
缴交住房押金者,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到期或乙方中途退出租赁,甲方应全额退回乙方押金 。第六条 房屋维修
1、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不得擅自拆改和扩建 。因乙方使用不甲方同意将 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 当或人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
2、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
3、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定期对房屋实施检查维修养护,乙方应对房屋维修养护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
第七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 。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 。
1、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2、因就业、房产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逾期不退出的;
3、将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
5、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
7、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第八条 房屋腾退
(一)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日内腾空该房屋,并结清租金、水、电、有线(数字)电视、垃圾清运等费用 。
(二)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1个月过渡期 。过渡期内按公租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
(三)乙方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屋的,按公租房租金标准2倍计收租金 。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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