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协议书如何写?( 五 )


第十三条如果有欠缴保险费的情况,本公司全付保险金时,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
第十四条投保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但被保险人成年后,凤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变更受益人须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公司请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复
第十七条自每期保险费缴费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内为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内,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限结束的次日起,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投保人不愿继续缴纳保险费,可申请退保 。本公司按附表四给付退保金 。已进入领取期的保险合同,不办理退保手续 。
第十九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体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和相应利息(按失效期间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定期储蓄利率计算),并提交被保险人健康告知书,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以恢复保险单效力 。复效后180天内的病亡,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第二十条自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本公司与投保人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
第二十三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
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第十一章争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