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件突发的应急预案怎么写?( 五 )


(二)报告单位和时限
1、对本县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地工商所应于2小时内立即报告乡(镇)政府和县工商局 。
2、事故发生县工商局应于2小时内向市局和县政府、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 。
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
(2)阶段报告
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包括事故原因、发展、变化、处置进程、处置进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处置建议等 。
(3)处理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 。
4、信息监测
总局、省级及市、县(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络体系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通过以下途径,密切监测已经确认的有毒有害或者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某种食品是否还在流通环节进行销售 。
(1)市场巡查、市场清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等,以及对有问题食品下架、召回、退市、销毁等;
(2)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受理的消费者申诉举报;
(3)有关新闻媒体 。
(4)相关部门通报 。
5、消息预警
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期间,对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隐患、可能涉及的范围、危害程度等情况做出分析预测,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 。
五、后期处置
1、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不力,不负责任,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
(1)严格追究信息瞒报、迟报、漏报责任
分局、各工商所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责任,对本地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
(2)严格追究相关人员“不作为”责任
对未按照市局及当地政府应急预案要求、不积极配合,推诿、扯皮,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
(3)严格追究工作不力人员的责任
对因监管不办、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市场程序混乱或者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工作奖励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工作突出,做出贡献的,依据有关政策,及时给予表彰或者其他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