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施工中如有项目增减或需要变动,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并由B方负责开具施工变更令,通知施工工地负责人 。增减项目的价款,当场结清 。
2.A方未按本合同规定期限预付工程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未付工程价款额的1%支付给B方 。
3.A方在居室装潢中,如向银行按揭,须将按揭的凭证及相关文件(复印件)交给B方 。
第六条:工程工期
1. 如果因B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日按工费的1%作为违约金罚款支付给A方,直至工费扣完为止 。如果因A方原因而延迟完工,每延迟一日,以装潢工程价款中人工费的1%作为误工费支付给B方 元 。
2.由A方自行挑选的材料、设备,因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其返工费由A方承担,由于B方施工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B方承担,工期不变 。
3. 在施工中,因工程质量问题、双方意见不一而造成停工,均不按误工或延迟工期论处,双方应主动要求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部门协调、处理,尽快解决纠纷,以继续施工 。
4.施工中如果因A方原因要求重新返工的,或因A方更改施工内容而延误工期的,均需签证,A方须承担全部施工费用,如因B方的原因造成返工,由B方承担责任,工期不变 。
5.施工中,A方未经B方同意,私自通知施工人员擅自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质量问题和延误工期,A方自负责任 。
第七条: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验收,除隐蔽工程需分段验收外,待工程全部结束后,B方组织A方进行竣工验收 。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和移交手续 。
2.B方通知A方进行工序验收及竣工验收后,A方应在三天内前来验收,逾期视为A方自动放弃权利并视为验收合格,如有问题,A方自负责任 。A方自行搬进入住,视为验收合格 。
3.A方如不能在B方指定时限内前来验收,应及时通知B方,另定日期 。但A方应承认工序或工程的竣工日期,并承担B方的看管费和相关费用 。
第八条:其他事项
1. A方责任
(1)必须提供经物业管理部门认可的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或由A方提供房屋平面图及水、电、气线路图,并向B方进行现场交底 。
(2)二次装饰工程,应全部腾空或部分腾空房屋,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 。对只能部分腾空的`房屋中所滞留的家具、陈设物等,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均需与B方办理手续和承担费用 。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应向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施工中如需临时使用公用部位,应向邻里打好招呼 。
2.B方责任
(1) 应主动出示企业营业执照、会员证书或施工资质;经办业务员必需有法人代表的委托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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