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定作方原材料完成工作的 , 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 。定作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质量、规格提供原材料 ,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要按合同规定及时检验 , 不符合要求的 , 应立即通知定作方调换或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 对修理的物品是不得偷换零部件 。
3.交(提)原材料等物品日期计算 , 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技术资料、图纸提供办法
1.承揽方在依照定作方的要求进行工作期间 , 发现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 , 应当及时通知定作方;定作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 提出修改意见 。承揽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得到答复 , 有权停止工作 , 并及时通知定作方 , 因此造成的损失 , 由定作方赔偿 。
2.承揽方对于承揽的工作 , 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 , 应当严格遵守 , 未经定作方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的复制品 。
3.定作方应当按规定日期提供技术资料、图纸等 。
第五条 价款或酬金
价款或酬金 , 按照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
第六条 验收标准和方法
1.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图纸和样品作为验收标准 。
【订货合同如何写?】2.定作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期限验收承揽方所完成的工作 。验收前承揽方应当向定作方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 , 应当由双方协商 , 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内发生问题 , 除定作方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以外 , 由承揽方负责修复或退换 。
3.当事人双方对承揽的定作物和项目质量在检验中发生争议时 , 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供检验证明 。
第七条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1.交(提)定作物期限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定作物 , 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 , 并按协议执行 。
2.交(提)定作物日期计算:承揽方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方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 , 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 , 以承揽方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 , 但承揽方在发出提取定作物通知中 , 必须留给定作方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 , 按约定的方法计算和分析 。
第八条 包装要求及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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