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
3.乙方提供施工工具;乙方提供的材料:见附件二《装饰用料单》 。乙方应严格按照附件二《装饰用料单》中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内容和设计施工要求供应材料、设备;未指定品牌的材料应达到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质量、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 。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
4.乙方承包的所有材料应自行搬运入户 。
5.为保证工程的正常进行,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七天书面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同时提供所需材料的损耗数量 。以便甲方按计划进行采购材料 。甲方应一周内向乙方提供甲方自购材料的时间、数量的计划书 。以便乙方正常进行施工 。
五、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xx)110号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家装行业施工规范、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
2.本工程由乙方提供设计施工方案 。乙方负责按规定的施工规范工艺进行施工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和材料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本工地在施工期间和保修期间内如因施工质量问题所引起的周围邻居的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修复及赔偿;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必须提前与乙方联系,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施工图与报价单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 。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 。
6.若部分工序由甲方材料供应厂家免费安装或由甲方安排其他单位安装,甲方应事先安排时间并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并避免造成整体工期的延误 。
7.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工程每一节点,乙方应提前两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
8.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二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如果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 。
9.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确认之日起算 。对竣工验收后由乙方安装的隐蔽工程(水、电)保修期十年(注明:若水、电工程属于改位工程,则此工地原已安装好的水电工程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内),其他保修期贰年 。
10.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和乙方提供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并承担相应材料费用 。因上述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直至不能正常使用,乙方可酌情收费 。保修期结束后,乙方负责长期为甲方提供维修服务,直至甲方重新进行该房屋的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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