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规范
⒈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⒉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⒊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
二、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⒈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⒉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⒊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
三、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
⒈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⒉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⒊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
四、离婚协议书的.存档方式
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不盖章 。
五、离婚协议书的变更
离婚后双方在履行协议时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 。同样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存放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书在事后是不能撤换的 。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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