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
第九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
第十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解散的其他原因 。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 。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
2.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3.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
4.合伙人违反第八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仲裁务必填写仲裁委员会名称):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十三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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