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考研携带手机入场但未使用是否算作弊?( 二 )
法院认为,史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张某某和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法条链接: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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