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考研携带手机入场但未使用是否算作弊?( 二 )
法院认为,史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某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系共同犯罪 。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初犯、偶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对二人从轻处罚 。法院判处张某某和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
法条链接: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综合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整理)
- 今日考研今日放榜国家分数线是多少
- 新东方考研收费价格表,新东方考研机构好不好
- 携带婴儿怎么订机票 「婴儿坐飞机怎样在手机上订票」
- 携带儿童怎么买飞机票 - 携带儿童买飞机票付款
- 驱蚊|怎么驱蚊子最有效可随身携带的
- 日本邮东西到中国价格 - 日本邮手机到中国价格表
- 今日卢龙钢筋价格「卢龙地图」
- 古典诗词研究考研 古典诗词
- 大学|大学被退学能考研吗
- ok镜|ok镜坐飞机要托运还是随身携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