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暑假实习报告写法怎么样?( 八 )


(五)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领取相关资料、提押、宣读(主要宣读事实和判决部分、告知上诉权利、期限等)、签字确认送达回证 , 实习总结《宁波市中级法院暑期实习总结报告》 。
(六)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案件资料的分类整理;统一材料格式;统一装订;送档案室检查、归档 。
二、主要收获和体会:
通过两个半月的实习 , 全面的接触了司法实践 。深入了解了所在实习单位的工作特点 , 熟悉司法系统的实际运作、明确司法实践中刑事审判一庭的受案范围、参与庭审前准备工作 , 熟悉开庭审判程序、了解案件终结程序、参与、学习宣判和送达程序、参加卷宗整理和归档工作 。受益非浅 , 收获和体会亦不少 , 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经过观察和咨询 , 弄清楚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范围(参看前文) 。总的来说符合法律的规定 ,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便于审判活动的开展 , 稍微有点调整 。具体操作上比法律规定的清楚了很多 , 这里面有惯例的影响 , 也有实际操作的经验总结 。
(二)亲身体验了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 , 对司法实践中的作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出入 , 有些能够理解 , 比如检察官对被告的询问态度等 , 比较严厉 , 受职业影响太多 , 和整个大环境有关系 。但对实际运作中的某些问题还是认为司法实践有待进一步改善:
1、公安、检察机关在制作询问笔录时 , 遇不识字 , 没有文化的当事人时如何操作?这似乎有现成的答案很多人都会回答:由询问人口头宣读后 , 如与实际一致则令被询问人签字 。这似乎很合情理 , 实际中也这样操作 。然这一看似正确、合理的做法是建立在询问人员事实求实的基础上 , 在刑事案件中 , 公安、检察机关作为即将在法庭上与被询问人对峙的一方 , 何以保证其录制的笔录与被询问人(法庭审判时被告)的供述 , 谁能保证当时公安、检察机关宣读的内容和让被询问人签字的内容一致 。今天上午的庭审被告就辩称由于其不识字 , 不知道当时念的是不是和其签字的笔录一致 , 并当庭推翻了公安的笔录 。予以为 , 对于不识字、没有文化的当时 , 公安、检察机关在录制笔录时 , 尤其是签字确认程序应进行录像备案 , 一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 , 防范公安、检察机关徇私;二则利于庭审时避免不必要的翻供 。
2、检察机关在法庭举证时 , 经常是n个证据一起举 , 这对被告要求很高 , 经常有些被告人 , 听不清楚 , 不利于被告行使合法的质疑权 , 也不利于法庭审理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