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法》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这也是研究制定本《办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
四、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制度设计的思路是什么?
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研究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动静结合、简便易行、监管内控、提高效能”的思路开展制度设计 。一是动静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充分考虑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个因素 。食品企业的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既依赖于生产经营的食品类别、经营场所、销售食品的种类多少、供应的人群等静态风险因素,同时也与企业生产经营控制水平这一动态风险因素关系密切 。如果食品的加工工艺比较简单、过程控制要求不高、食品原料可控,那么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就较小 。如果企业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人员管理等环节严格按规定加强管理和控制,那么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就较小 。二是简便易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方法突出重点且便于执行 。作为一个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的分级方法,分级的指标重点突出,切实反映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符合我国国情 。三是监管内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监管部门从内部加强监管的重要措施 。风险等级是对生产经营者风险状况的评价,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一项内控措施,因此,本《办法》未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信息公示做出规定 。四是提高效能,从多个角度发挥风险分级管理的作用 。比如通过风险分级,确定监管重点,对不同风险级别的企业适用不同的监管频次;再比如,各地方局可以通过汇总风险分级的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有效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另外,可以根据风险分级计算监管工作总量,合理分配管辖区内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对较高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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