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丙 方: 身份证号:
经友好协商,甲、乙、丙三方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共同投资经营 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将在珠海市投资 品牌服装店5间(具体选址三方协商后作为本协议补充条款) 。
第二条、三方各出资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合计出资一百零五万元 。该出资用于5间服装店的经营,包括但不限于:商铺租金、商铺装修、品牌使用、服装进货、商铺设施购买、员工工资、水电费、管理费和工商税务等相关费用 。
第三条、三方出资各占5间服装店股份三分之一,以后如因经营需要由三方以同等比例出资 。
第四条、三方合作期限为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合作期间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作协议、转让经营商铺 。合作期满后,如需继续合作,另行协商 。
第五条、经三方一致同意,指定为共同投资事务执行人,管理日常经营活动 。
三方可以指派营业人员负责管理、经营服装店,具体安排需三方共同协商及任命 。三指派的营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对三方均发生效力 。经营期间,所获收益和所负债务由三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
第六条、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对外签订合同、费用的支出,应例行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维护三方的共同利益为原则和宗旨 。
任一方或其指派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故意、有明显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七条、自签订本协议时,三方共同指派出纳人员,全权负责投资资金的管理,出纳人员接受三方的领导 。所有费用支付需经三方同意或签字后,经出纳人员处支出 。
第八条、三方指派的业务员和出纳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
第九条、在合作经营期间,所需原材料统一由 方负责配送,方按原材料进价加收10%的配送费进行配送 。所需费用列入经营成本费用 。
第十条、甲、乙、丙三方合作经营期间产生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经三方协商可以另行确定分配时间 。三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利润,分担投资亏损 。
三方的共同出资、形成的财产以及利润为三方共同财产,任一方不得擅自处置,未经出资三方一致同意不得抵押或质押 。
第十一条、任一方向三方以外的人转让其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须经另两方书面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另两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
第十二条、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的,三方有义务按同等比例追加出资 。三方合作经营满一年的,如发生亏损,一方不愿追加出资继续经营的,经协商可解除本合作协议并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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