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每一个租赁年度按月计算 。
八、电费按日常实际使用数(计量)收费,每月10日前交上月电费(甲方出示供电局收费发票)其它费用,双方协商补充于本条款内 。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九、甲方
(一) 甲方应保证所出租的房屋及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并负责年检及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凡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时,所有费用由甲方负责 。
(二) 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
(三) 负责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并为乙方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手续 。
(四) 甲方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营业使用,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性(乙方自设除外),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乙方通报 。由于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给予乙方全额赔偿 。
(五) 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再次引进同类(饰品)商户 。如违约应向乙方赔偿 元人民币经济损失费,并清除该商户 。
(六) 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消防设施符合行业规定,并向乙方提供管辖区防火部门出具的电、火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
(七)上述设备、设施出现问题甲方应及时修复或更换,如甲方不能及时实施,乙方有权代为修复或更换,费用(以发票为准)由房租扣除 。
十、乙方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及办公 。
(二)合同有效期内,对所租赁的房屋及设施拥有合法使用权 。
(三)按合同内容交纳租金及其它费用 。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时间
十一、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付给甲方 元人民币为定金,在正式入住后五日内将第一月的租金 元人民币付给甲方 。
十二、乙方从第二次付款开始,每次在本月前5天交付 。
十三、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可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或现金等方式 。
第六条 房屋装修或改造
十四、乙方如需要对所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时,必须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造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在合同终止、解除租赁关系时,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 。
第七条 续租
十五、在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
十六、乙方如需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签订新租赁合同 。
第八条 其它
十七、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迁址、合并,不影响本合同继续履行 。变更、合并后的一方即成为本合同当然执行人,并承担本合同的内容之权利和义务 。
十八、本合同的某项条款需要变更时,必须用书面方式进行确定,双方订立补充协议,接到函件方在十天内书面答复对方,在十天内得不到答复视同同意,最后达成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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