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变住宅外立面 , 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
本条(1)、(2)行为 , 应当经双城市城市规划管理处批准 , 本条(3)行为 , 应当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 , 本条(4)行为应当经燃气单位批准 。
3、严禁改变、损坏原有房屋的外貌 , 必须保持原有(外墙、门窗、阳台)造型和外观设计的材料、款式、颜色 , 违者必须立即恢复原状 。
4、不得改变原有进户门的颜色、大小、方向和位置 , 违者必须立即恢复 。门窗严禁安装外置式防护栏及未经物业管理中心书面许可的其他任何户外设施 , 旨在维护整体的美观和统一 。安装内置式防护栏应采用物业管理中心规定的统一款式和颜色 。违者必须立即拆除 。
5、为保持楼宇的完美统一 , 禁止在楼宇外墙面增加或改变任何设施 , 如架设花架、晾衣架、阳台做外保温、改变外窗、落地门的规格及颜色等 , 禁止未经批准加装防盗铁艺 , 随意安装空调外机等行为 。
6、严禁在承重墙(纵横墙)、山墙、底框结构的底层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门窗位置、横向剔槽埋管 。纵向剔槽深度控制在3cm以内 。违者必须立即恢复 。
7、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门窗洞口尺寸(包括打掉窗台墙、窗间墙);不得损伤钢筋混凝土圈(过)梁和构造柱的受力性质;不得改变圈(过)梁上砌体材料的厚度;不得在钢筋混凝土梁下悬挂重物 。违者必须立即恢复 。
8、严禁在楼面现浇、预制板上凿槽埋管、打洞 。楼板底面吊顶承重支点应尽量设在周边的墙体上 。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审批 。违者必须立即整改 。
9、严禁在二楼及二楼以上的楼面和阳台上增加填充材料 , 粘贴较重(如花岗石、大理石、红砖等)的楼面材料 , 房间内不得增设除木质、铝合金以外的任何隔墙 , 以免加大负荷或影响楼宇外观 , 违者必须立即整改 。楼梯是房屋结构中重要的受力构件之一 , 在使用过程中不能超载 , 避免过大的冲击和振动 , 更不能在楼板上随意增砌隔墙 。
10、严禁拆改或移动污水管道 , 严禁改变厨房、卫生间排气孔的位置 。违者必须立即修复 。
11、严禁私自改动厨卫间的防水层和上下水管、水表、地漏、便坑的位置 。涉及破坏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 , 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 , 并做24小时闭水试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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