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合同如何写?(14)


2、结算及付款
2.1、双方每月按实际供应合格的矿石数量,经甲方签字认可后,根据本条第1项1.1目约定的综合含税包干单价进行结算 。结算完毕后的次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结清当月承包费(以货币支付)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承包费前,向甲方开具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不予支付承包费 。
2.2、如因拨款不及时,影响矿石开采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2.
3、本条第2项2.1目约定的结算方式系本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承包费的唯一结算方式,按该结算方式结算的合同总承包费包含了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乙方应履行的矿山生产剥离、矿石开采、运输、矿山设施、设备建设等义务)所发生的除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外的所有费用、税金 。
九、生产设备及人员配备
1、承包期内,乙方必须配备以自备设备为主并能生产达到甲方生产所需矿石质量、数量、规格的矿石的机械设备 。
2、乙方应配置能满足生产甲方所需并达到甲方提供的矿石质量指标的矿石的相关人员(质量指标由甲方按工艺要求具体下达) 。
3、承包期间,乙方必须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十、生产、生活设施
为满足甲方生产需要,矿石生产所需的生活设施由乙方按甲方的统一规划乙方投资建设、管理和维护 。
十一、双方义务: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有关建筑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甲方承包的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大火焰开挖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将大火焰铝土矿开挖工程项目的部份劳务承包给乙方,特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情况
1、工程名称:铝土矿开挖
2、工程地点:息峰县永清镇老厂村
3、工程内容:爆、挖、揭盖运距在一公里内,土方按10元/m3,石方按20元/m3 。
4、工程数量:开采量约壹佰万吨,按实际发生量结算 。
5、工程质量要求:凡开采矿石要求(堆码运距1KM之内),超过另外记价,乙方不负责二次装车,堆码场地内装车由甲方自行安排 。
二、工程造价
1、矿石(综合)按每吨肆拾元计价(税后价格)结算,矿石以实际过磅单为结算依据 。
三、验收方法
按乙方实际开采的矿石数量实地验收,不分等级,不限开采量 。
四、工程付款结算方式:
每月25日为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报当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甲方于次月的5日前支付乙方完成开采量的90%,剩下的10%款项下月付清,以此类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