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和标准,失业金的补偿标准

1、失业金的补偿标准【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和标准,失业金的补偿标准】失业人员领取补助金的标准有哪些
1、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失业补助金能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月300元/人 。最高不超过失业金80% , 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 。
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 , 按法规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公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而失业保险金的计算又分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计算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按照现在各省失业金标准基本都在1000元,也就是说失业补助金最高发放标准在1000*0.8=800元上下浮动;也就是说6个月每个月800元最高总共能领接近4800元上下 。
3、每个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差异,失业补助金的标准会有一定的差异,具体要去看所在地区的社保官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和标准,失业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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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和标准是什么?一、失业金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不是失业人员主动放弃工作的机会;
3、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 , 并有求职要求的 。
二、失业金领取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一般而言,失业保险金期限第1至第12个月的,每人每月都依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来领取失业保险金 。
拓展资料
失业保险金 , 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 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
经办机构发现不符合条件,或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 应责令其退还;对情节严重的,经办机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经办机构或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失业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失业人员因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与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主管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用人单位以为个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失业不是因个人意愿造成的 。失业人员在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且有再就业意向 。
领取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 , 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
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 , 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 ,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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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怎么赔偿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都是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的,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而且失业以后也不是可以一直无期限的领取 。类似于参加失业保险刚满一年,还不满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最长是24个月 。
一、一般情况下失业保险怎么赔偿?
      失业保险金赔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 ,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
      1、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3个月;
      2、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个月;
      3、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9个月;
      4、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2个月;
      5、满5年不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5个月;
      6、满6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 。以后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1个月 , 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解释:失业人员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 。
      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 ,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 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解释: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是需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注明是并非劳动者本人意愿造成失业的,而是由于用人单位或其他原因造成劳动者的失业 。
      因为自愿失业,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 , 或是出于其他的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位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 , 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的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 。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失业保险只能是在当事人被迫失业了的情况下,才能到保险机构去领取保险金的 , 这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 。通常职工以个人的名义也不能去购买失业保险 , 或者从未参加过失业保险的这部分职工,下岗以后失业保险机构也没有义务发放任何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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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失业金补偿标准是多少失业金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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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 , 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赔偿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有什么规定和标准,失业金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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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家对失业金的补偿条例法律分析: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 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