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存在的形态有,人权包含哪些内容

1、人权包含哪些内容人权(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 。[1]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 。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 。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 。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的冲突 。
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
人权立法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会、结社 。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的权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
人权的价值依据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 。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在历史上 , 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
马里旦说过:“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2]
自然法 , 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其历史进程中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尽管二者的本质在逻辑上互不相干 。根据自然法的伦理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 , 法律准则的权威 , 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
西塞罗曾说过:“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他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不变的 。……人类用立法来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当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时候都不被允许的,而要消灭它则是更不可能的……它不会在罗马立一项规则,而在雅典立另一项规则,也不会今天立一种 , 明天立一种 。有的将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期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的法律 。”[3]
人权只是一个抽象的框架,一个暧昧不明的理论模式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级,不同的文明,不同的人,描绘出了千变万化的“人权”,并由此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争论 。但这并不影响人权作为一种广为接受的标准 。
[编辑] 人权的主要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这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 。所以本章节将人权的各种元素从错综复杂的理论中提取出来分列如下 。
[编辑] 基本内容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 。
生命权 。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麽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 。无端剥夺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对人施加恐吓、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种非人权的待人方式 。[4]任由这种情况发生 , 个人权利就无从谈起 。所以一般各国的刑法都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罪行量刑最重 。“生命权是一个人之所以被当作人类伙伴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5]
自由权 。"自由权"这个混合体词语不应存在,"权"已经是个包含了具体的规范,有容许和禁止的条文,而"自由"(Free)是含有无限制无约束性的主观感性概念性形容词,把无限(Free)局限于规范性"权"之内是
 基本人权就是人生而带来的权利 。哪些是人生而带来的基本人权呢?
1、生命尊严权 。
2、自由权 。
自由的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 。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由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是在违反其意志的情况下,不能被奴役或被拘役的权利,主要指人身自由 , 思想、言论、出版、、结社、、迁徙、工作、信仰方面的自由以及住宅不受侵犯权和通信自由 。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 。
3、平等权是指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驾于他人之上的机构与组织 。
4、财产权――个人财产不能肆意被剥夺的权利,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 。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 , 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有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 。
财产权,在下列特定情况下可以受到“轻微”的侵犯:1)紧急情况;如救人性命 。2)非常紧迫的理由;如警察为追捕歹徒而临时占用私人物品等 。3)事后有充分的补偿或者能带来巨大利益 。
贡斯当认为财产权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的公约”;财产权不是先天的 , 不是先于社会和独立于社会的 , 不是个人固有的权利 。但信仰自由及其相关的自由则是先天的 , 是个人固有的权利,它们是不需证明而合法的 。
5、反抗压迫的权利是指人对正义公正的追求以及对危害平等、自由、生存、安全等权利的行为的反抗的权利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所指出的,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授予的,如果政府损害人民所拥有的这些权利,“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 。”
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 。旨在颠覆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的法律的恩许,也不会获得恩许 。
人权的主要内容是自由、平等和博爱 。自由是什么?如果你是一只鸟 , 自由就是天空;如果你是一条鱼,自由就是海洋;如果你是一匹马,自由就是草原 。自由就是你的大自然,而平等是因你作为鸟之一、鱼之一、马之一的方式而已 。
人权的内容是分等级的:生命尊严权是绝对的,在任何情况下包括以其生命可换来更多生命的时候,社会也不能强制他放弃生命 。生命尊严权为目的性人权或绝对人权 , 任何个人、组织、国家机构都不得侵犯 。体现个人尊严的自由权、平等权也属目的性人权的范畴,这些人权绝不能受侵犯 。为生命尊严权服务的人权称手段性人权,主要指财产权和参政权 。
人权是建立其他权利的基础 , 人权是法治的基?。?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都是法定的权利 , 只有人权是天生的权利,我们可以把人权称为“天赋人权”,我们可以把人权之外或之上的权利统称为“法定权” 。法定权是从人权派生的权利,是法定的权利 。
在尊重人权的基础上,人类创造了自由、平等、民主等理念 。并以这些理念,依照博爱与正义的原则,设计出各种民主的制度与政策 , 例如,实行民主宪政、保障人权、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主张多党政治、保障言论自由、采行三权分立的政治、建立法制社会(如司法独立)、主张军队国家化等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 , 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
按照权利的内容来划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 。
扩展资料: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 。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权
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史的人权称为第一代人权,民族自决权称为第二代人权,发展权称为第三代人权 。
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包括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社会保障权,健康权,教育权,闲暇和娱乐权,参加文化生活权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反抗剥削和压迫的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时期 , 又受到西方“福利国家”概念的影响,尤为发展中国家所提倡 。这一代权利依据的是“平等”思想,并保证人们真正有可能获得实质性的平等的社会和经济利益、服务和机会 。《世界人权宣言》首先在国际层面将这一类人权包含在人权概念中,此后联合国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这类人权 。这一代权利又被称为“积极权利” , 即权利的实现要求国家采取积极的措施和步骤 。它们是对第一代人权的补充 。
人权包含那些内容?
1.平等权
2.人身自由
3.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4.政治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
6.宗教信仰自由
2、中国宪法中的人权包括哪些?人权包含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自然权利,主要是指平等权、人的生命、人身自由、言论自由,这个是人权最核心的含义 。这个一般世界各国没什么争议,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国家、有没有政府,你只要是人,这个权利就是你天生就有的,你自然存在的,这是第一类权利 。
第二部分是国家赋予权利,即:有了国家、有了政府以后才存在的一些权利,比如说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一些政治权利 。
第三部分权利是社会权 。社会权往往需要政府来提供救助、服务 。第一部分权利的实现很本质,只要政府你不作为,我的权利和自由就容易得到实现了,比方说平等、言论自由这些 。第三部分权利跟第一部分恰恰相反 , 如果政府国家不提供服务救助条件,那么我的社会权就很难实现 。比如说:劳动权,国家和政府不提供劳动和就业机会 , 那么公民劳动权就难以实现;物质帮助权,公民年老体弱生病,就需要通过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如果公平活不下去,如果公平找不到工作 , 政府和国家要每个月给生活保障;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样一种保障措施 。人权大概是这三大类 。
3、人权的含义,快.!民享:人权的基本含义
戴维.M.沃克认为:人权(Human rights)“指人们主张应当有或者有时明文规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到保护,以此确保个体在人格和精神、道德以及其他方面的独立得到最全面、最自由的发展,它们被认为是人作为有理性、意志自由的动物固有的权利 , 而非某个实在法授予的,也不是实在法所能剥夺或削减的” 。③托马斯.弗莱纳认为:“人权就是人按照其本性生活并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 。”总结起来说,人权是指人依其本性在社会中所应享有的、政府应当加以保护并不得侵害或剥夺的、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在洛克的理论中 , 基本的人权被概括为个人的不可剥夺的生命、财产 。直接来自洛克的理论的美国的《独立宣言》中 , 杰斐逊::种权利修改为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尽管出于时代和情求,杰斐逊做了这样的修改,但其实质并未改变,人们普遍认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追求幸福的权利’’主要还是“财产权”,..其子女财产提法与‘追求幸福的权利’的提法并无本质区别,因为即使 女18世纪末叶 , 乃至以后 , 在美国 , 没有财产也就无法追求幸福 。。在1789年6月8日众议院上的讲话中 , 麦迪逊想将财产权归还到被杰斐,《独立宣言》中的权利三部曲中去 。他认为没有财产权 。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不完整的 。陈述道:“政府为人民利益而设立,并应为人民利益而运行;目的利益存在于对生命和自由的享有,伴随着获取和使用财产,以及 @常地追求和获取幸福和安全的权利” 。美国的《权利法案》第5条 80第14条曾先后两次强调了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正当程序保障 。。这些公约不但列举了许多需要保障的具体人权,而且规定的保障手段多样化、保障范围国际化 。瑞士学者托马斯.弗莱纳 基本人权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最起码的人权是各人都有生活在他 Ⅲ在的环境之中的权利 , 像所有其他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发展的权利、生存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发现的权利、同其他人生活在一起的权利、结婚的权利和抚养子女的权利 。”但人权不论怎样发展、列举和概括 。其基本的、核心的要素恐怕还是洛克所概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 。值得强调的是:首先,人权是个关系性范畴,即必须把它放在与国家或政府权力的关系中来理解 。它是国家或政府的权力保障和不得侵害人民利益的结果,从这一点来看,人权是人民对国家或政府权力享用的结果 , 所以说人权是国家或政府权力的“民享” 。其次 , 人权是一种个人权利或个体权利,是个人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 。
人权的定义,较有代表性的如下:1、“ 在无产阶级看来,所谓人权,是指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上的而为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 。”2、“人权即人的权利,它反映了人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 , 是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和优势,是被一定的社会意识或社会规范认为是‘正当的’行为自由,这种行为自由总是同社会和主体的利益有关,并有其他人相应的义务作保证,人权的性质和范围受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归根到底决定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 。”3、“科学的人权概念应当是:人权是以一切人作为主体的那种具有普遍意义的自由平等权利 。”4、“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组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5、“人权是人按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6、“人权就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权利 , 它受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制约 。” 7、“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 , 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权’ 。” 8、“无论从历史发展看,还是从现实情况看,人权的发展均呈三种形态:一、应有权利 , 二、法定权利 , 三、实有权利 。所谓应有权力是人按其本性 , 在社会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客观条件下,应当享有的权利;所谓法定权利,是指以法律形式将应有权利加以肯定 , 使之法律化、制度化;所谓实有权利,是人们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实际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变为实有权利,是一个复杂而又充满斗争的过程 。”
综合以上各观点,笔者认为,人权是受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每个人之所以为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实质上是普遍的自由权和平等权,并以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存在 。
人的权利即为人权
4、人格权主要指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 。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
中文名称
人格权
外文名称
Personality right
地位
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
应用领域
法律
概念
在现代社会“人权”概念既是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但人格权与人权是不同的属性概念 。相对于人格权,有学者通过考察,指出人们往往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人权一词,用来表述不尽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主张 。例如,有的在道德意义上使用 , 将人权与人性、人道、自由等概念联系起来;有的在法律意义上使用,将人权与公民权利和国家意志等同;有的强调人权中的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以致仅在此意义上使用;有的则强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 尤其是民族自决权、发展权 。正如国外学者赫里曼(Holleman)所言:“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 。这句话既道出了人权概念之所以纷繁复杂的原因,也表明了理解人权概念的不易 。确实,各个国家、民族、阶级、派别、个人,由于经济利益、政治立场、文化背景、价值取向以及发展水平和生活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对人权概念的理解也会有所不同;同时人权本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也过于宽泛和复杂 , 对人权及其历史的解释,实际上包含着对政治、经济、法律、哲学、宗教、伦理诸问题乃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解释 。
但是,人权作为一个被人们接受的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应有一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有学者通过对西方人权历史和学说的考察,认为二战以前西方的人权学说主要以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为基础 , 战后的人权学说除了继承和改造战前的自然法学说和功利主义思想之外,还增加了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思想;通过西方学者对人权定义的分析 , 认为其最明显的共同点就是:一、他们大多以人本主义思想为基?。布慈巳ㄊ侨酥晕怂碛械娜ɡ欢⑺谴蠖嘀髡湃巳ㄊ且恢值赖禄蚵桌砣ɡ? ,只有当它由实在法加以规定时,才同时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 。在对人权概念的认识上,对人权哲学有深入研究的英国法学家米尔恩(A?J?M?Milne)认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对人权的认识主要是以西方的背景为基础,其所提出的人权的理想标准主要是由体现自由主义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和制度的权利构成的,但基于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其他国家并不一定采取西方社会的模式,其所确定的人权标准也不一定适合这些国家,它们应该根据自己的国情确定自己的人权制度;但毕竟所有的国家都是人类社会 , 每一个国家的成员都应享有因为是人而享有的权利,这就是米尔恩所说的“最低限度标准的概念”,“它是这样一种观念:有某些权利,尊重它们,是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而这样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是以社会和文化的多样性为前提的,这样必然的引向人格权利范畴,它的普遍适用需要它所要求的予以尊重的权利获得普遍承认 。由此可见,米尔恩所主张的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 , 同时它也是要求各个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变通吸收的权利 。从这种意义上讲 , 虽然这种人权并不对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有直接的效力,但它是促使各国采纳人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和价值基础 。美国学者杰克?唐纳德(JackDonald)通过对权利行使的分析,认为人权是个人仅仅因为它是人而拥有的权利,但它是一种“最终诉求”,即只有在法律方法或者其他方法看来不能发挥作用或者已经失效的地方,才能求助于人权的保护;同时,人权是一种道德上的权利,其要求在本质上是超法律的,它的主要目的是向现存的制度、实际活动或者规范,尤其是法律制度挑战,或者改变它们 。因此,他所讲的人权也不是一种法律权利,而是一种与法律权利并列的并对法律权利起补充作用的道德权利 。
中国学者在对人权概念的分析上,虽然具体的认识不尽一致,但在对人权包括应有权利这一点的认识却是相同的 。这里的应有权利中“应有”的含义就是指 , 根据某种渊源或基础人们应该享有的权利 。人权有三种基本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其中人权在它的本来意义上是一种应有权利 , 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实有权利是人们实际能够享有的权利;从本质上讲,人权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和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也有学者认为,人权有四种存在的形态:(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 。还有学者认为,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它是在道德权利、普遍权利和反抗权利这三种意义上使用的 。还有学者通过对西方和中国学者对人权的认识的分析,认为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 。一般来说 , 西方的学者多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论证人权的应有的含义,而以马克思主义作指导的中国学者多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论证,但无论如何,都认为人权与实定法所确认的,特别是宪法所确认的具体权利是不同的,人权虽然有一部分表现为法定权利,而且人权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不断地将其转化为法定权利,但人权始终是高于法定权利的 , 它既可以用来为法定权利的存在提供合理性依据,也可以用来批判法定权利,促使法定权利的制定符合人权的要求 。相续的,人格权很大意义上可以弥补人权法所带来的不足 。
人格权是指为民事主体所固有而由法律直接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种人身权利 。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权,因而与财产权相区别 。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 , 因而具有排他的效力 。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因而任何他人都不得妨碍其行使 。最后,人格权还是一种专属权,即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人格权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 , 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在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 。在中国,我们应该就人格权在意识形态体系中探讨或者将人格权置于实质法律中探讨加以研究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
特征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 , 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 , 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 , 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 , 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 , 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 。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 , 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
1、主体普遍性
一般人格权的主体,是普遍主体 。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且公民和公民之间之间一律[平等]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法学学术的现实意义上,个体人格权与群体人格权分离并缜密剖析,个人与公民的人格权概念区分和个人与法人的人格权区分,他们在实质意义上没有平等性 。具体人格权应该从具体法律细则中探究或加以评测,而不能从抽象且不具体的人格权独立、自由和尊严加以掩饰,这样只会将现实法律与人格权疏远,并且加剧社会个人主义彰显和罪责形态的意识出现,事实上,人格权的实质并不能以高度概括和以“独立自由尊严”的幌子的形式出现 。
2、权利内容极具广泛性
对此,学者有精辟的论述 。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广泛性 。莱普迪则认为一般人格权不仅涉及国家和个人关系,而且也涉及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所包括的具体人格权 , 在我国,其实本质上应该采取具体人格权意识的表达涵义,即包含具体人格权权益意识的修饰 。人格权法需要在现实的法律意义上大胆加以修饰、诠释以及表达 。而从法学角度,人格权法也不能以一般和具体形式加以阐述 , 人格权法的权力标的的本质应该是侵权法主体中的群众和个体,以正向推动的条文需求及完善目的而加以诠释和阐述是大势所趋 。
3、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是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虽然对具体人格权有概括的作用,但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权利 , 是人身权中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它决定着和派生着各种具体的人格权,另一方面,它更为抽象和具有概括性,成为人身权中最具抽象意义和典型性的基本人格权 。法学人格权的最终目的是将人权与人格权的意识形态完全诠释和区分开来 。
5、法与人权的关系【人权存在的形态有,人权包含哪些内容】法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人权是法的源泉,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人权是法律的首要内容 。
人权有三种基本存在形态 , 这就是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和实有权利 。人权的应有权利 , 是指人做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这是人权的本源 。实有权利是指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权利 。在有的情况下,法律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各种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但人们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享有 。这取决于法律实行得怎样 。从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 , 再从法定权利转化为实有权利 。一般谈论的人权和人权保障,主要是从法定权利的角度进行的 。这是人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的基本形式 。这表明法与人权的关系十分密切 , 是人们理想中应该享有的人权与社会实际生活中实际享有的人权的中介和桥梁 。法律是认可与保障人的应有权利的最重要的手段 。法定权利是应有权利的法律化 , 因而是一种更有保障的人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