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1、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举例说明,J县某企业凌晨3点,保安发现三个小偷在厂内撬窗偷工业品原材料,遂打电话报警,5分钟后警察赶到,小偷也不见了 。警察在附近搜索,发现了一个拣垃圾的可疑人员A,并在其三轮车上发现了部分该厂的工业品原材料和撬棍 。这种情况下经过两名警察当场盘问 , 这个犯罪嫌疑人不交代其真实身份,或没有携带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那么这个小偷符合盘问的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保安指控),2、有现场作案嫌疑(凌晨3点钟的案件,案发仅五分钟在现场附近被发现携带撬棍)3、有作案嫌疑但身份不清的 , 4、携带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实际上 , 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带至派出所 , 经所领导批准,就可以在派出所内继续盘问 , 盘问时间是12小时,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身份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经过调查,该厂被窃工业品原材料价值10000元,属于数额交代 , 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经局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侦查 。A在被派出所继续盘问期间交代其违法犯罪事实,并且交代了同伙B的真实身份,但讲不来C的真实身份,为此,对A和B批准刑事拘留 , B做为刑拘逃犯上网通缉 。过了几天,有群众反映在某村的一个出租私房内有一些工业品原材料,经走访群众 , 发现该工业品原材料与该厂被窃的原材料相似 。为此,在某日夜里,民警将住在该出租私房的两人X和Y抓获,并对该两人刑事传唤 。经过讯问,以及A的辨认,发现X=C,为此 , 再对X即C 刑事拘留 。对Y释放 。经过对C的审讯,C交代 , H县的D购买了部分赃物,但不清楚赃物具体数量,为此,J县公安携带对D拘传证,来到H县将D抓获 , 经查,D明知是赃物而购买了价值3000元的工业品原材料准备转手卖掉,故对D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
留置盘查和刑事传唤虽然都是一种强制措施,但也存在本质的区别:一、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二、前者适用立案前、所有嫌疑违法犯罪的人,后者适用立案后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
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第9条赋予人民警察的对嫌疑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盘问的权力 。留置盘查最多不超过24小时 , 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 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
传唤是调查,拘留是确认你犯罪了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2、继续盘问时间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
继续盘问 , 法律名词,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按照《人民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时对于经当场盘问仍然不能证实或排除被当场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同时符合规定的四种条件之一时 , 将被当场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 , 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被当场盘问人留置在公安机关,以保证继续盘问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
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
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
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 , 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
4、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
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 , 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 。传唤结束后,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 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 。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 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 , 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 , 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 ,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 ,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 , 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4、继续盘问4小时内询问完毕的情形继续盘问4小时内询问完毕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
以上情况公安人员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内盘问完毕 , 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 , 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5、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 , 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 , 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