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克隆人会违法( 三 )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 。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 。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 , 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 。〔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 ,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 。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 。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 , 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 。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 。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 。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 。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 。〔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 。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 , 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 。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 。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